亞太區皮革展 (只適用於參展商)
主辦單位 亞太區皮革展有限公司 已制訂措施處理由主辦單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辦的展覽會(「展覽會」)中關於參展商(「參展商」)在展覽會作出的參展產品侵犯其知識產權(或其集團公司或其委託人知識產權)的投訴。該措施旨在於協助僅個別參展商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和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
為此,所有參展商須嚴格遵守下列措施及標准規章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特別是標准規章中的第5條(如下列):
「參展商不得在展覽會中展出假冒貨品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的任何貨品(合稱“侵權貨品”)、或當地法律或規例所禁止或限制的任何貨品(合稱“違禁貨品”) 、或任何貨品在其制作或生產過程中未能遵守CITES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Life Flora and Fauna) 或任何其它國際標准、規則及法例,包括但不限於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CUN”)所發出的有關人道屠宰及受保護的瀕危物種的標准 (稱為“不道德貨品”)。主辦單位有權在不被追索的情況下移除其認定、或被任何香港法院或有關監管機構認定為侵權貨品或違禁貨品或不道德貨品的任何貨品和相關材料,並且取消該參展商的參展權及/或關閉該展覽攤位,而參展商無權對主辦單位作出任何經濟上或其它形式的索賠。
參展商同意承擔由其本身或其有關的第三方在展覽會中展示侵權貨品或違禁貨品或不道德貨品而導致主辦單位發生的、代表主辦單位作出的或對主辦單位作出的任何形式的一切申索、責任、損失、訴訟、程序、賠款、判決、支出、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任何收費,向主辦單位作出彌償,以免主辦單位受到損害。」
本簡介所列各項規則與規定是標准規章的條件及條款的補充,且是參展商與主辦單位簽訂的參展合同的一部份。本簡介和標准規章已上載於主辦單位網址: www.leatherfair.aplf.com。
供參展商措施摘要
1. 如果您要投訴自身的知識產權被侵犯,應向展覽營運辦事處提出。
2. 如果您在展位接到參展商投訴,應將投訴轉介給展覽營運辦事處。
3. 投訴人向展覽營運辦事處投訴時,應提供下列書面證據以證實其投訴:-
a) 商標 – 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執行的有效商標注冊證原件或認證復件, 包括任何續期證書或續期證明。
b) 注冊設計 – 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執行的有效設計注冊證原件或認證復件, 包括任何續期證書或續期證明。
c) 專利 – 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執行的有效專利授權證原件或認證復件, 包括任何續期證書或續期證明, 連同由投訴人的香港專利代理人或法律顧問發出的書面意見,證明該香港專利為有效並被參展商於展覽會展示的展品侵權。
或
d)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針對侵權貨品的命令。
e) 如果由知識產權擁有者之代理人代表提出投訴,應提交代表委托書或授權書。
此外,投訴人應提交一份已填妥的「投訴表格」,列明投訴細節,包括:參展商名稱、展位編號、日期、投訴人名稱、投訴性質的簡述、及被投訴產品/照片/產品目錄等的描述。
4. 如果主辦單位根據上述提供之書面證據, 認定投訴人之知識產權為有效而被投訴之參展商需要答辯, 主辦單位會通知有關參展商,並要求該參展商馬上從該攤位移除有關物品,且不得在此後的展覽期內再展示,除非該參展商有證據證明其有權展示有關貨品,而主辦單位對其提出的證據感到滿意。不過,以上行動只是協助調解投訴人及被投訴之參展商於展覽會之糾紛, 不得被視為認定該參展商確實侵犯了投訴人的知識產權。如有需要,投訴人及參展商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及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適當的判令。
5. 如果投訴人出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發出的關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貨品的判令,主辦單位會要求參展商馬上從該攤位移除有關物品,且不得在此後的展覽期內再展示,除非該參展商能提出證據令主辦單位相信相關貨品不受該判令的影響,或即使該判令作出規定,他們仍有權展示相關產品或材料。
6. 如果參展商拒絕依照上文第4及5段所列指引合作,主辦單位有完全及絕對酌情決定權終止該參展商的參展權, 而不退還該參展商已支付的參展費用,並禁止該參展商、其任何母公司、聯營公司、分支機構和/或附屬公司參與主辦單位未來舉辦的任何及/或所有展覽會。
7. 所有投訴人及參展商都明確了解,主辦單位、其雇員及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都無須為參展商或其它人士侵犯任何知識產權而承擔責任。雖然主辦單位會采取合理的行動要求參展商尊重投訴人的知識產權,主辦單位無法斷定侵權行為是否確實發生。如有需要,投訴人及參展商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及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適當的判令。
8. 投訴人同意承擔因投訴人提出的投訴而導致或由其後果而產生或不論如何引致對主辦單位作出的任何種類的一切申索、責任、損失、賠款、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任何收費,向主辦單位作出彌償,以免主辦單位受到損害。
主辦單位明確保留不時修訂本簡介規則和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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