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

亚太区皮革展 (只适用於参展商)

 

主办单位 亚太区皮革展有限公司 已制订措施处理由主办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办的展览会(「展览会」)中关於参展商(「参展商」)在展览会作出的参展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集团公司或其委托人知识产权)的投诉。该措施旨在於协助仅个别参展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为此,所有参展商须严格遵守下列措施及标准规章中关於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特别是标准规章中的第5条(如下列):

 

「参展商不得在展览会中展出假冒货品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任何货品(合称“侵权货品”)丶或当地法律或规例所禁止或限制的任何货品(合称“违禁货品”) 丶或任何货品在其制作或生产过程中未能遵守CITES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Life Flora and Fauna) 或任何其它国际标准丶规则及法例,包括但不限於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CUN”)所发出的有关人道屠宰及受保护的濒危物种的标准 (称为“不道德货品”)。主办单位有权在不被追索的情况下移除其认定丶或被任何香港法院或有关监管机构认定为侵权货品或违禁货品或不道德货品的任何货品和相关材料,并且取消该参展商的参展权及/或关闭该展览摊位,而参展商无权对主办单位作出任何经济上或其它形式的索赔。

 

参展商同意承担由其本身或其有关的第三方在展览会中展示侵权货品或违禁货品或不道德货品而导致主办单位发生的丶代表主办单位作出的或对主办单位作出的任何形式的一切申索丶责任丶损失丶诉讼丶程序丶赔款丶判决丶支出丶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任何收费,向主办单位作出弥偿,以免主办单位受到损害。」

 

本简介所列各项规则与规定是标准规章的条件及条款的补充,且是参展商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的一部份。本简介和标准规章已上载於主办单位网址: www.leatherfair.aplf.com。

 

供参展商措施摘要

 

1. 如果您要投诉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应向展览营运办事处提出。

2. 如果您在展位接到参展商投诉,应将投诉转介给展览营运办事处。

3. 投诉人向展览营运办事处投诉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证据以证实其投诉:-

a) 商标 – 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执行的有效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认证复件, 包括任何续期证书或续期证明。

b) 注册设计 – 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执行的有效设计注册证原件或认证复件, 包括任何续期证书或续期证明。

c) 专利 – 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执行的有效专利授权证原件或认证复件, 包括任何续期证书或续期证明, 连同由投诉人的香港专利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发出的书面意见,证明该香港专利为有效并被参展商於展览会展示的展品侵权。

d)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针对侵权货品的命令。

e) 如果由知识产权拥有者之代理人代表提出投诉,应提交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此外,投诉人应提交一份已填妥的「投诉表格」,列明投诉细节,包括:参展商名称丶展位编号丶日期丶投诉人名称丶投诉性质的简述丶及被投诉产品/照片/产品目录等的描述。

4. 如果主办单位根据上述提供之书面证据, 认定投诉人之知识产权为有效而被投诉之参展商需要答辩, 主办单位会通知有关参展商,并要求该参展商马上从该摊位移除有关物品,且不得在此後的展览期内再展示,除非该参展商有证据证明其有权展示有关货品,而主办单位对其提出的证据感到满意。不过,以上行动只是协助调解投诉人及被投诉之参展商於展览会之纠纷, 不得被视为认定该参展商确实侵犯了投诉人的知识产权。如有需要,投诉人及参展商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适当的判令。

5. 如果投诉人出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发出的关於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品的判令,主办单位会要求参展商马上从该摊位移除有关物品,且不得在此後的展览期内再展示,除非该参展商能提出证据令主办单位相信相关货品不受该判令的影响,或即使该判令作出规定,他们仍有权展示相关产品或材料。

6. 如果参展商拒绝依照上文第4及5段所列指引合作,主办单位有完全及绝对酌情决定权终止该参展商的参展权, 而不退还该参展商已支付的参展费用,并禁止该参展商丶其任何母公司丶联营公司丶分支机构和/或附属公司参与主办单位未来举办的任何及/或所有展览会。

7. 所有投诉人及参展商都明确了解,主办单位丶其雇员及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须为参展商或其它人士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承担责任。虽然主办单位会采取合理的行动要求参展商尊重投诉人的知识产权,主办单位无法断定侵权行为是否确实发生。如有需要,投诉人及参展商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适当的判令。

8. 投诉人同意承担因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而导致或由其後果而产生或不论如何引致对主办单位作出的任何种类的一切申索丶责任丶损失丶赔款丶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任何收费,向主办单位作出弥偿,以免主办单位受到损害。

主办单位明确保留不时修订本简介规则和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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